案情回放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对协议进行了公证。夫妻俩在协议中约定:“除共同办理的奉化市某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2月与2004年4月,王某分两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周某多次向被告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而王某后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告到法院。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而张某认为自己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且前夫的借款是用来赌博,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又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